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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

关于在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中安装能耗监测数据采集系统的通知

时间:2012-06-15    点击:[1895]

关于在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中

安装能耗监测数据采集系统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质监站、节能新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我市是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之一,并已建成了市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为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精神,完善我市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项目中安装能耗监测数据采集系统(包含:电、自来水、管道燃气)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

1、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2、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二、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单位设计并安装能耗监测数据采集系统;设计单位应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技术导则》等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文件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

三、建设项目设计、安装的建筑能耗监测数据采集系统所使用的计量表具应具备数据远传功能,并能上传我市能耗监测平台。所采用的数据采集器应满足《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分项能耗数据传输技术导则》及其他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能耗监测数据采集系统安装的监督管理。

五、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数据采集系统的验收作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内容之一,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同步进行。

六、验收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能耗监测数据采集系统相关设计资料、产品出厂合格证、计量表具配备情况、《长沙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楼宇数据采集系统安装实施情况表》(见附件)。

七、新建建筑的业主单位,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应加强对已安装的能耗监测数据采集系统的管理,确保系统运行正常和数据及时上传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八、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能耗监测数据采集系统的监管并提供指导。

九、没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应修改设计安装能耗监测数据采集系统,新建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

                            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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