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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3-03-06    点击:[1248]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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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引导粉煤灰综合利用行为,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我们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331日起施行。19941月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施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
科  技  部  部 长:万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部长:苗
财  政  部  部 长:谢旭人
国 土 资 源 部 部长:徐绍史
环 境 保 护 部 部长:周生贤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部长:姜伟新
交 通 运 输 部 部长:杨传堂
税 务 总 局  局 长:肖
质 检 总 局  局 长:支树平


2013年1月5

附件:《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http://www.csjzjn.com/uploadfile/file/20130306/201303061618986398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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